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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发生退运,但海关已将原报关单信息推送到手册核销系统,是否会影响企业办理数据核销?

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发生退运,但海关已将原报关单信息推送到手册核销系统,是否会影响企业办理数据核销?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发生退运,但海关已将原报关单信息推送到手册核销系统,是否会影响企业办理数据核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九、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一)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4)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附件5)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因此,若海关传输的核销数据与税务实际申报存在不一致,生产企业应在申请核销前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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