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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出口六项货物,其中一项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单就这一项放弃退税?

纳税人出口六项货物,其中一项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单就这一项放弃退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出口六项货物,其中一项为无法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单就这一项放弃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

因此,纳税人不可以单就一项出口业务放弃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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