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入非农产品,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入非农产品,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闽财税〔2017〕40号)的规定,“第四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因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购入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