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取得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2019年4月后发生销售并开具13%税率的销项发票,是否需要将进销项差额的3%转出?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取得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2019年4月后发生销售并开具13%税率的销项发票,是否需要将进销项差额的3%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纳税人不需要将进销项差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