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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使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使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作为记账凭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可以使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作为记账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因此,纳税人同时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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