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4S店销售汽车,是否可以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

福建省税务局:4S店销售汽车,是否可以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

4S店销售汽车,是否可以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4S店销售汽车,是否可以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如属于零售汽车,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不属于零售环节,不得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