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第九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建筑服务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二)取得工程款应当开具注明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所载的项目名称,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无上述证件的项目,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列明的建筑服务名称为准)。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2020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