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9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且9月销售额不足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9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且9月销售额不足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