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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收购旧手机,翻新后再销售,属于销售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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