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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A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A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A公司无偿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因此,A公司和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该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不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的,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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