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员工出差取得了开给员工个人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因员工出差取得了开给员工个人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与企业一致,购买方为个人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