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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投保人取得保险赔款,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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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投保人取得保险赔款,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因此,保险赔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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