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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注!购买方上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申报转出进项税额,本期撤消信息表后,是否可以将进项税额转回?

购买方上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申报转出进项税额,本期撤消信息表后,是否可以将进项税额转回?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购买方上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申报转出进项税额,本期撤消信息表后,是否可以将进项税额转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后,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下一步如销售方已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无法撤销;如销售方未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可撤销《信息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入附表2第8b行“其他”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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