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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蔬菜水果加工 活性炭生产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告2019年6号)第二条规定:“蔬菜水果加工、活性炭生产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对选择不纳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选择纳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蔬菜水果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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