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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推广刷脸支付项目,其中一部分分给下级代理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推广刷脸支付项目,其中一部分分给下级代理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推广刷脸支付项目,其中一部分分给下级代理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三)销售额。

……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分给下级代理的费用,不能在计算增值税时差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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