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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

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收购发票的开具规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九条 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

(二)“销售方”的“名称” 栏填写销售方的姓名,仅限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或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由收购单位确认并承担责任;“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销售方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地址、电话”栏和“开户行及账号”栏如实填写。

(三)“开具日期”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收购的货物名称,属于农业产品的,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五)“单价”栏填写收购货物价格,不包含收购单位另行发生并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中介费等杂费。

(六)按销售方逐笔开具,当日同一销售方可汇总开具,不得按多个销售方汇总开具;单笔收购金额5千元或当月累计收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应将销售方身份证影印件存档并列入固定收购对象名册。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属于不按规定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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