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是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是否需要提交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涉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税函〔2019〕131号)的规定:“第四条 服务商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如下资料向省税务局备案: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
(三)服务商的技术资质证书或证明;
(四)总部不在福建省的,在省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
(五)第三方平台通过等保三级测评的资料;
(六)免费提供基础服务的承诺书。
服务商备案资料齐全的,省税务局应按规定签收。”
因此,提供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应提交以上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