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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长期租赁车位,承租方拥有永久使用权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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