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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境内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境内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境内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因此,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帮忙运货并支付海运费,起运地、目的地或航线在境内的,购买方在境内接受服务的,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应按9%税率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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