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财税〔2018〕120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