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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享受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是否需要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

享受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是否需要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享受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是否需要将相关合同留存备查?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的规定:“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因此,享受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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