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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再销售时拆除了之前的装修,装修及拆除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再销售时拆除了之前的装修,装修及拆除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再销售时拆除了之前的装修,装修及拆除的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5〕58号)规定:“一、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转让已使用的旧房,其价格按规定应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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