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承租政府所有的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因此,政府部门出租房产,应由出租房产的政府部门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