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房产出租,应如何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 ?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房产出租,应如何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的“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附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15.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16.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企业自房产交付出租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如房产在12月底交付,则从2019年1月属期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应填写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房产在1月初交付,则从2019年2月属期起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应填写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