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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2015年县政府分给企业一块地用于开发产业园,但之后土地一直被空置,现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015年县政府分给企业一块地用于开发产业园,但之后土地一直被空置,现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2015年县政府分给企业一块地用于开发产业园,但之后土地一直被空置,现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企业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三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因此,政府因改变规划将土地收回符合以上免征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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