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开具专票
留言时间:2020-07-27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乙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建工程施工合同(一般计税项目),合同约定甲方自行采购全部材料,乙方清包劳务,实行简易计税,乙方开具3%税率专票。2019年10月双方根据市场因素重新约定:即日起重新编制预算价,该项目剩余工程量由乙方包工包料施工。请问:2019年10月起工程价款是否可以开具9%税率专票?9%税率专票是否符合财税[2017]58号文?希望平台尽快回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之前的留言已分别于7月24日、7月27日答复并发布。答复内容如下:根据您所述情形,从整个工程项目来看,2016年-2019年期间,甲方(建设单位)已经采购了部分材料了,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整个项目都要适用简易计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