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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厂房出租违约金收入是否要开具发票?

标  题: 厂房出租违约金收入是否要开具发票?

写信人: 苏**

咨询时间: 2020-07-27

回复时间: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03

留言内容:

厂房出租违约金收入是否要开具发票?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如您所述违约金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价外费用,则应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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