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我用我的真实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举报的案件为什么不是实名举报案件?
写信人: 薛**
咨询时间: 2020-07-23
回复时间: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7-29
留言内容:
我在2020年02月份举报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刚伙同财务总监陈翔亮、出纳员林苇设立账外“小金库”将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巨额营业收入通过虚构“招待费”“咨询费”等名义转入刘志刚个人账户供其挥霍,并花费巨额公司资金购买购物卡、烟茶酒等供个人消费、行贿等,偷逃巨额税款的案件,我是以我的真实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举报的,贵局在流水号159436735203880487的答复中说我这个案件不是实名举报案件,为什么?那我有没有权利去问稽查局的稽查人员案件处理进度?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未查询到您流水号为159436735203880487的信件。如您是通过福建省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提交的举报类型为“偷逃骗税”的实名举报信件,可联系稽查部门核实。
文件依据: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