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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标  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写信人: 郑**

咨询时间: 2020-07-23

回复时间: 2020-07-29

发布时间: 2020-07-29

留言内容:

个人把自己得房子租给公司用于生产用地(非住宅),那土地使用税这一块有啥优惠吗,地处仓山区城门镇这一边得土地使用税等级是第几级,除了减半征收还有什么减免征策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然人出租非住宅,可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具体适用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房产所在地确认。

文件依据:

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措施的紧急通知》规定:“一、减税事项:

自2019年1月1日起,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下调20%计算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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