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退税
留言时间:2020-07-2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现申请退税,请问现在申请退税是总分机构分开申请还是由总机构一起申请退税呢?适用的哪条税法规定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如贵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则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