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因此,销售割草机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