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销售割草机给购买方用于园林绿化,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因此,销售割草机可以免征增值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