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20202042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20〕71号
发布时间:2020-04-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类别:A类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推进我省山区职业教育发展的建议》(20202042号)收悉,对九三学社有关“对参与的企业可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积极性。”的涉税建议,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除上述政策以外,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还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省税务部门将继续积极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惠及职业教育等税收优惠政策,并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提案单位有关涉税建议。同时,也将持续加大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力度,提高优惠政策的知晓度,并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邱大南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