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个税
写信人: 老**
咨询时间: 2020-08-14
回复时间: 2020-08-15
发布时间: 2020-08-15
留言内容:
我司是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石灰石开采、销售。19年7月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委托新罗区矿产品管理总站向我司征收个人所得税(按个体生产经营所得)。19年8月公司转登计为一般纳税人,新罗区矿产品管理总站继续向我司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领导:1、新罗区矿产品管理总站继续向我司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2、一般纳税人是否需缴纳该项个税? 谢谢|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非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