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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交土地使用税

标  题: 幼儿园用地是否免交土地使用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8-11

回复时间: 2020-08-14

发布时间: 2020-08-14

留言内容:

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幼儿园用地面积X㎡,请问幼儿园用地面积是否可免交土地使用税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贵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上述免征情形,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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