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漳州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漳州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

标  题: 关于漳州区分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

写信人: 纳**

咨询时间: 2020-08-07

回复时间: 2020-08-13

发布时间: 2020-08-13

留言内容:

想了解一下,漳州诏安如何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普通住房认定条件您可参看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办〔2009〕25号)规定,2009年2月24日起,普通住房认定条件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各地可根据实际,按照不同区段确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原则上每半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另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函》(闽建房函〔2015〕38号)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一、合理引导住房消费

  ……

  (二)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

  ……

  九、本《若干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