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合同不同业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能否依据土地合同约定上的各业态土地成本进行土地成本分配?
留言时间:2020-08-1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获取时,土地合同中是一个整体的土地价格,但明确列示该份合同中不同业态的土地价格。在项目进行土增清算时,不同业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不依据占地面积法进行土地成本分配?而是依据土地合同约定上的各业态土地成本进行土地成本分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一清算单位中涉及不同房地产类型的,应分别计算对应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五、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
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