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适用范围
留言时间:2020-08-1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2019年财政部、总局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请问:1、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一般纳税人? 2、政府下属的国有城投市政公司,形成的资产主要是无法销售市政道路、市政管网等市政设施(无销项税额),仅有部分停车场租金收入,故存在大量的增量留抵税额,且其他条件也符合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请问对这类市政公司可否享受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