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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出口退税事宜

09-29 出口退税事宜 我要评论

标  题: 出口退税事宜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20-08-27

回复时间: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09-02

留言内容:

我司为生产设备的企业,之前出口都是委托出口,今年改为自营出口。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预付款30%、发货款65%、质保金5%(质保期1年)。请问我司申请退税是否需要在全款回来后(即在收到质保金)才能申请?如需收到质保金后才能申请退税,那因质量问题客户不支付质保金或支付部分质保金,那申请退税时除需要付客户不支付质保金或部分质保金的书面材料,是否还需要其它材料?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果贵公司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可以提供下列文件中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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