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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注!关于福州市君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福州市君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12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福州市君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市君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2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榕税一稽罚〔2020〕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的通知(税总发办(2019)61号),应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7个工作日内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20〕1号

  当事人:福州市君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95959789K)。

  法定代表人:刘用兵(身份证号码:35010219720XXXXXXX),2019年4月10日由原法定代表人林位春变更。

  财务负责人:林位春(身份证号码:3501221974XXXXXXX)。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楼(福州动漫产业基地)408室研发楼。

  实际经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新都会花园广场企业楼7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的研究开发、批发、代购代销;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电子产品批发、代购代销、维修;计算机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以资质证书为准);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动漫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转办函(榕税稽选转〔2019〕029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登记表》(2019147号)的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稽查一局编号:2019-0322)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王进、陈敏华于2019年10月10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580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5月4日,注册资本:壹佰万圆整。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通过林位春的个人银行卡(建设银行广达支行东大分理处6227001823460178129)收取软件服务费26360元(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柯春腾汇款21360元软件服务费,2017年12月26日收到郑玉霜汇款5000元软件服务费),未开发票,未申报纳税。

  对上述发现问题,我局以工作底稿告知你公司,你公司人员签名并盖章:“情况属实,数据准确。”。

  三、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首次发现但未达到移送标准的,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罚款;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前补缴不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的,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罚款。

  你公司已于2020年1月19日申报入库少缴税款,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2992.66+145.63+209.49+10.19+2521.56)×0.5=5879.53×0.5=2939.77元。

  上述应追缴的罚款,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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