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州市税务局:关注!免税企业可以不建立账簿凭证?关于福建省罗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福州市税务局:关注!免税企业可以不建立账簿凭证?关于福建省罗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关于福建省罗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9日10时5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福建省罗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罚〔2020〕2号

  当事人:福建省罗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399661053U)

  法定代表人:方秉玲(身份证号码:350181XXXXXXXX2212)  

  财务负责人:方秉玲(身份证号码:350181XXXXXXXX2212)  

  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一都镇普礼村罗汉里

  经营范围:农业技术研究、开发;中药材、花卉、蔬菜、水果种植、销售;初级农产品、林产品销售;农业生态旅游开发;家禽饲养、销售;森林旅游开发;农业休闲观光;提供宾客住宿;中西餐制售;工艺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批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协查工作的通知》和《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指派检查人员于2020年3月13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一〔2020〕55号),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你公司属于农业企业,业务主要为苗木种植销售,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未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

  二、差错事实和主要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协查工作的通知》,你公司涉嫌取得深圳市菲特启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2日虚开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3172320,发票号码:23004600~23004601,价税合计:20000.00元)。

  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未入账任何发票。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根据你公司自述报告:“我司认为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税的,且我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是免税企业,不存在缴纳税款,故未建立账簿凭证”。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20年4月26日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方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签署“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准确无误、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确认。

  四、 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做出如下税务处罚决定: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你公司处以2000元罚款。

  上述应缴款项共计2000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