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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虚开3137份,价税2.8亿!关于送达福州昌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昌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昌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昌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0]19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0〕196号

福州昌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MA2Y1U3X8R)

我局于2019年8月16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保林村139号)进行实地调查,查无下落;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和财务负责人黄*杰陈述收取了他人报酬,身份证被他人借用,不清楚公司的任何情况。办税人员(叶*福,电话停机),无法联系。

(二)你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37份,价税合计279836838.18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其中:2018年7月1份,价税金额100000元;2018年8月1份,价税金额-100000元),价税合计0元。对你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的检查,未发现与经营相关的支出。

 你公司收到受票单位的款项后,存在资金回流到受票单位相关人员银行账户的情况。

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开具了上述发票。

  二、处理意见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判定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137份,价税合计279836838.18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2018年7月1份,价税金额100000元;2018年8月1份,价税金额-10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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