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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送达福州高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福州高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8日09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高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高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0】11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至该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0】111号

当事人:福州高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AHU59F)

法定代表人:郭亚宾(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309171219)

财务负责人:雷细妹(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006152520)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1#楼10层05室

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消毒用品、办公用品、实验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工艺品、化妆品、日用百货、初级农产品的网上销售及代购代销;分子工程、生物工程技术推广及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健康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209)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浙杭税稽协〔2019〕11号)要求,我局指派林振、杨枫从于2019年4月2日起向福州高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AHU59F)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9〕90184号),针对稽查任务通知书要求,对你公司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未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税务登记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管征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对你公司检查取证,无法取证到纸质发票。

经查询,显示你公司领购发票情况如下:

(1)2016年9月至12月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按领购时间梳理如下:

①2016年9月23日: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15939576-15939590, 06246746- 06246760, 06143371- 06143385;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0737591-00737595; 06221041- 06221045;

②2016年9月26日: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15942686- 15942700;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0740401-00740405;

③2016年10月24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6228261- 06228265, 00760066- 00760085;

④2016年11月14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5160446- 05160450;

⑤2016年11月21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715256-03715260;

⑥2016年11月23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717436-03717445;

⑦2016年12月13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820011-03820030。

(2)2017年1月至7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0份。按领购时间梳理如下:

①2017年1月12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5186436-05186455;

②2017年2月20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9368236-09368255;

③2017年4月18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766311-03766330;

④2017年7月19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815266-03815285。

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0份,除2016年9月23日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未查询到开票信息(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0737591- 00737595; 06221041- 06221045)外,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共开具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020,688.83元,税额661,985.15元,价税合计4,682,673.98元。2016年9月至12月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60份,未查询到开票信息。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系统显示你公司2016年10月后申报情况为:

(1)所属期2016年10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销项税额17,813.66元,进项税额31,965.80元,期末留底税额为14,152.14元;

(2)所属期2016年1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销项税额74,795.07元,进项税额61,025.62元,上期留抵税额14,152.14元,期末留底税额为382.69元;

(3)所属期2016年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销项税额98,433.23元,进项税额95,025.29元,上期留抵税额382.69元,应纳税额3,024.94元,应纳税额减征额820元,应纳税额合计2,204.94元;

(4)所属期2017年1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销项税额119,536.17元,进项税额118,799.91元,应纳税额合计736.26元。

从所属期2017年8月份起未见纳税申报记录。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1)走逃失联

你公司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开具《走逃(失联)证明》,2019年4月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无真实业务

你公司存续期间通过认证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开票金额是3,396,921.46元,进项税额是577,476.54元,认证结果栏都是“认证后失控”的状态。2017年2月16日通过认证由杭州莱萨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代码是17187085至17187095,开票金额是1,025,348.72元,进项税额174,309.28元,该11份发票已被证实虚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

你公司2017年7月27日开具给上海嘉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 开票金额是1,998,232.20元,销项税额339,699.40元,物品名称是“精煤”,你公司进项中从未有该商品。

(3)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与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资金往来异常。

你公司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共开具1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合计4,020,688.83元, 销项税额:661,985.15元。价税合计4,682,673.98元。你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福州市晋安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40202819600145321),在银行流水上只有两个开票客户“北京雪邦科技有限公司”和“南京永耀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有交易记录,但转入的资金马上转到“福州市仓山区东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杰”个人账户上。其它开票的客户在银行流水上没有交易记录。  

(4)增值税异常申报情况

你公司申报所属期2017年7月增值税时,利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二)——(二)其他扣税凭证——其他”栏次中虚构填列并抵扣进项税额350000万元,从所属期2017年8月份起未见纳税申报记录。

   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你公司是为虚开发票的空壳公司,其自开业后所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认定为无货虚开。  

三、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集体审委会集体研究认为:你公司2017年9月2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走逃失联,你公司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定义的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存续期间存在购销品名不一致、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与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资金往来比对异常,同时采取虚构进项税额的方式逃避因开具发票而产生的应纳税额等情况,以上可判定你公司的设立是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的,其存续期间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0740401-00740405.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6228261- 06228265, 00760066- 00760085.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5160446- 05160450.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715256-03715260.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717436-03717445.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820011-03820030.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5186436-05186455.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9368236-09368255.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766311-03766330. 发票代码:3500162130,发票号码:03815266-03815285.金额合计4,020,688.83元,税额:661,985.15元,价税合计4,682,673.98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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