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没有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