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是否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因此,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