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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购买安置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个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购买安置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个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购买安置住房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因棚户区改造取得货币补偿,使用补偿款购买安置住房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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