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定性
留言时间:2020-09-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咨询一下,在社交APP上,男用户付费给APP才可向女用户发送消息聊天,APP分成给女用户,女用户这块收入在个税上该如何定性,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如您所述,若“女用户”与“社交APP平台”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则“女用户”取得“社交APP平台”支付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如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仅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