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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注!个税定性

09-29 个税定性 我要评论

个税定性

留言时间:2020-09-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咨询一下,在社交APP上,男用户付费给APP才可向女用户发送消息聊天,APP分成给女用户,女用户这块收入在个税上该如何定性,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如您所述,若“女用户”与“社交APP平台”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则“女用户”取得“社交APP平台”支付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如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仅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取得所得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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