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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外地建安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标  题: 关于外地建安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0-09-04

回复时间: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09-10

留言内容:

您好,我们建安企业的情况是这样的,总机构在武汉,在厦门有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每个季度按照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福州晋安区、仓山区有以总机构名义承接的项目,实际经营管理由在厦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且在福州无分支机构。 因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独立进行经营,只能以总机构名义承接项目,开具总机构名义的发票,由分支机构进行实际管理,项目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 根据国税函2010年第156号文规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福州市晋安区、仓山区税务局缴税的时候,税务局以我们跨区域经营地涉税事项表是总机构名义的来判定我们项目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且说如果我们外管证开的是厦门分公司名义的才可以免预缴企业所得税,可是因为我们增值税认定是在武汉汇总缴纳的,如果开具分支机构名义的外管证,完税证明为分支机构名义,无法在武汉汇缴时扣除异地预缴的增值税。 问题一: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为总机构名义是否错误? 根据国税函2010年第156号文第六条,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开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为二级分支机构名义是否才是错误的做法? 问题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给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才可以证明我们项目是由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 根据国税函2010年第156号文第六条,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否可以自行编写该项目部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然后加盖总机构公章?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要求还需加盖总机构地方税务局的公章才行,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证明,总机构税务局明确无办法加盖税务局的公章。 因在厦门地区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每个项目部还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下企业负担较重,盼回复。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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