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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咨询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适用的企业

标  题: 咨询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适用的企业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20-09-01

回复时间: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09-07

留言内容: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请问上述“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只适用养老机构还是适用所有企业?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不仅限于养老机构,适用于所有企业集团。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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