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XXX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03日16时2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XNRU27D):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5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六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52号
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MA2XNRU27D):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4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代表:崔林志,注册资本:500万,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海滨街道涂门社区涂门街12号4楼,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电子配件,不锈钢材料,建材,金属制品,日用百货,皮革,服装,电器,通讯设备及配件,五金配件,矿产品(不含需经许可审批项目),橡胶制皮,塑料制品,纺织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汇金支行,账号:13512801040004055。2018年5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海滨税务分局。2018年8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1.协查发票取得情况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5960319102505901),证实泉州市翔风装修有限公司虚开给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共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9,137.95元、税额合计79,862.05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凭证类型 |
数量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
1 |
3500164160 |
02148559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2 |
3500164160 |
02148560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3 |
3500164160 |
02148561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4 |
3500164160 |
02148562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5 |
3500164160 |
02148563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
合计 |
|
2895 |
|
499,137.95 |
79,862.05 |
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确认,以上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5960320070211586),证实泉州市刻度装饰有限公司虚开给泉州捷信商贸有限公司共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97,241.39元、税额合计79,558.61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货物名称 |
数量 |
开票日期 |
金额(元) |
税额(元) |
1 |
3500164160 |
02148545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2 |
3500164160 |
02148546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3 |
3500164160 |
02148547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4 |
3500164160 |
02148548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68 |
2018-07-31 |
97,931.03 |
15,668.97 |
5 |
3500164160 |
02148544 |
*电子元件*摄像机主板 |
579 |
2018-07-31 |
99,827.59 |
15,972.41 |
|
|
合计 |
2884 |
|
497,241.39 |
79,558.61 |
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确认,以上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
2.款项往来情况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户,经查询你公司2018年1-12月的银行流水账单,查实你公司与泉州市翔风装修有限公司、泉州市刻度装饰有限公司无资金往来。
3.认定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系走逃失联企业,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泉州市翔风装修有限公司、泉州市刻度装饰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你公司2018年7月(所属期)申报销售额1495064.7元,销项税额239210.35元、进项税额238730.13元。其中,进项为利用纳税申报系统漏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中的其他扣税凭证的“其他”栏次(即8b栏)填报的,目的为冲抵增值税款,你公司的以上进项申报,实质为编造虚假其它抵扣凭证以进行的虚假纳税申报。
经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5月开票价税合计11512元未申报纳税。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2018年7月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8730.13元,2018年5月未申报开票价税合计11512元,决定追缴增值税1587.86元{[11512/(1+16%)]*16%)},决定追缴增值税合计240317.9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16822.2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7209.54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4806.3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996379.34元,税额为159420.6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