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振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振轩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振轩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0〕18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20〕189号
当事人:福州振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31076783X0)
法定代表人:陈良锦(公民身份号码:350322********3517)
财务负责人:傅水来(公民身份号码:350825********321X)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49号先施大厦月座15B单元-B区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3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涉税事项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08月12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
2018年1月至12月累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18,339.39元,销项税额18,934.31元,进项税额11,406.21元,应纳税额7,248.10元,已纳税额0元。2018年未申报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至2月增值税零申报,3月以后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企业走逃
经核实,你公司走逃(失联)企业,所有人员均无法联系。2019年4月16日管征局将你公司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14日向公司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邮寄《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20〕252号),均被退回;2020年04月2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对外网站上公告送达该文书。
(二)管征情况
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良锦,截止2019年2月,均为零申报,2019年3月起未申报。
(三)进销情况
你公司进销货物存在数量明显不匹配,购销价格差异近千倍,销售单价明显不符合经营常理,且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四)资金往来
你资金往来款项与进销企业名称不符,存在大额交易无资金往来的情况。
三、税务处理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你公司2019年3月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961861.9元,税额1113898.1元,价税合计807576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
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